印花稅計稅依據常見問答
發布日期:2022-12-21 來源:會計考試網
印花稅計稅依據常見問答
一、各類應稅憑證及證券交易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印花稅法》有何規定?
1、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
——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2、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
——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3、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
——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4、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
——證券交易成交金額。
二、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如何確定印花稅計稅依據?
1、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2、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
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3、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三、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如何處理?
同一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且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
四、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時,印花稅計稅依據能否調整?
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時:
1、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
2、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
其中,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五、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申報印花稅時應該怎么辦?
1、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
2、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調整后計稅依據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調整后計稅依據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六、轉讓股權時,印花稅計稅依據應如何確定?
納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確定。
七、以外幣作為應稅憑證結算幣種,印花稅計稅依據應當如何計算?
應稅憑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應當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人民幣確定計稅依據。
八、境內貨物多式聯運業務,印花稅計稅依據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境內的貨物多式聯運:
1、采用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以全程運費作為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
2、采用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九、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可以退還嗎?
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十、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是否可以退還?
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不予退稅及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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