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使用購物返還的積分兌換商品,銷售方是否繳納增值稅
發布日期:2022-12-07 來源:會計考試網
消費者使用購物返還的積分兌換商品,銷售方是否繳納增值稅
問:客戶用獎勵積分向銷售方兌換商品,銷售方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六條規定:“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因此,消費者使用積分兌換商品,屬于有償贈送行為。但因銷售方已在銷售原商品時開具包含其銷售額的發票,不可以另外開具發票。
客戶用獎勵積分兌換的商品屬于有償贈送行為。因此,不屬于視同銷售的無償贈送,不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對于客戶用獎勵積分兌換商品,銷售方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需要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定。
本文由會計考試網(www.huinancun.com)整理!僅供學習參考!
- 上一篇:銷售企業給予客戶獎勵積分會計處理
- 下一篇:返回列表
熱門資訊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