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2017 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
發布日期:2023-01-16 來源:會計考試網
2022年度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2017 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2017 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2022 年修訂)
國家稅務總局
2022 年 12 月
目 錄
A105000 《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1
A105080 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12
A105080 《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 16
A105100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23
A105100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 24
A107010 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28
A107010 《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 30
A107012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37
A107012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 39
A107040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47
A107040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49
1
A105000 《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由納稅人根據稅法、相關稅收規定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企業所得稅涉稅事項的會計處理、稅務處理以及納稅調整情況。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納稅人按照“收入類調整項目”“扣除類調整項目”“資產類調整項目”“特殊事
項調整項目”“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其他”六類分項填報,匯總計算出納稅“調
增金額”和“調減金額”的合計金額。
數據欄分別設置“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四個欄次。
“賬載金額”是指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項目金額。“稅收金額”是
指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項目金額。
對需填報下級明細表的納稅調整項目,其“賬載金額”“稅收金額”“調增金額”
“調減金額”根據相應附表進行計算填報。
(一)收入類調整項目
1.第 1 行“一、收入類調整項目”:根據第 2 行至第 11 行(不含第 9 行)進行填報。
2.第 2 行“(一)視同銷售收入”:根據《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
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填報。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1 列金
額。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2 列金額。
3.第 3 行“(二)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根據《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
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20)填報。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2 列金額。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4 列金額。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金額。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金額的絕對值。
4.第 4 行“(三)投資收益”:根據《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填報。
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8 列的合計金額。第 2 列“稅收金額”
填報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2+9 列的合計金額。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
2
列“調增金額”填報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額。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
0,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額的絕對值。
5.第 5 行“(四)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納稅人采取權益法核算,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
投資單位可辯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營業外收入的金額。
6.第 6 行“(五)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投資調整”: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
人根據稅收規定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投資金額與會計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
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
7.第 7 行“(六)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
算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類項目,計入當期損益的
公允價值變動金額。若第 1 列≤0,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 列金額的絕對值。若
第 1 列>0,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1 列金額。
8.第 8 行“(七)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計入收入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不征稅
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國務院規定
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以前年度取得財政性資金且已作為
不征稅收入處理,在 5 年(60 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
政府部門,應計入應稅收入額的金額。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符合稅收規定不征稅收
入條件并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且已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9.第 9 行“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根據《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A105040)填報。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4 列金額。第 4 列“調
減金額”填報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4 列金額。
10.第 10 行“(八)銷售折扣、折讓和退回”:填報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
折讓應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和發生的銷售退回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
整的金額。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銷售折扣、折讓金額和銷貨退回
的追溯處理的凈調整額。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根據稅收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折扣、
折讓的金額和銷貨退回業務影響當期損益的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
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的
3
絕對值,第 4 列僅為銷貨退回影響損益的跨期時間性差異。
11.第 11 行“(九)其他”: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
收入類項目金額。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2-1 列金額。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2-1 列金額的絕對值。
(二)扣除類調整項目
12.第 12 行“二、扣除類調整項目”:根據第 13 行至第 30 行(不含第 25 行)填報。
13.第 13 行“(一)視同銷售成本”:根據《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
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填報。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1 列
金額。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2 列的絕對值。
14.第 14 行“(二)職工薪酬”:根據《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
填報。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金額。第 2 列“稅收金額”
填報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5 列金額。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3 列“調增
金額”填報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金額。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4 列
“調減金額”填報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金額的絕對值。
15.第 15 行“(三)業務招待費支出”: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
計入當期損益的業務招待費金額。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
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金額。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
16.第 16 行“(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根據《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跨
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填報。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3 列“調
增金額”填報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金額。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金額的絕對值。
17.第 17 行“(五)捐贈支出”:根據《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
填報。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表 A105070 合計行第 1 列金額。第 2 列“稅收金額”填
報表 A105070 合計行第 4 列金額。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表 A105070 合計行第 5 列金
額。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表 A105070 合計行第 6 列金額。
18.第 18 行“(六)利息支出”: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向非金融企業借
款,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額。發行永續債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報。
4
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
填報第 1-2 列金額的絕對值。
19.第 19 行“(七)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
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
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
第 1 列金額。
20.第 20 行“(八)稅收滯納金、加收利息”: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
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稅收滯納金、加收利息。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 列金額。
21.第 21 行“(九)贊助支出”: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
期損益的不符合稅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的贊助支出的金額,包括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
贊助支出等(不含廣告性的贊助支出,廣告性的贊助支出在表 A105060 中填報)。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 列金額。
22.第 22 行“(十)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第 1 列“賬
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并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的金
額。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
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
第 1-2 列金額的絕對值。
23.第 23 行“(十一)傭金和手續費支出”:除保險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直接填報
本行,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傭金和手續費金額,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傭金和手續費支出金額,第 3 列“調
增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第 4 列“調減金額”不可填報。保險企業根據《廣告費和
業務宣傳費等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填報,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表
A105060 第 1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 列,第 2 列“稅收金
額”填報 A105060 第 6 行第 2 列的金額;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 列,
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9 行第 2 列的金額。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0,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金額。若表 A105060
5
第 12 行第 2 列<0,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金額的絕對值。
24.第 24 行“(十二)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第 3 列“調增金額”
填報符合條件的不征稅收入于支出所形成的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化支出金額。
25.第 25 行“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根據《專項用途財政
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填報。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表 A105040 第 7 行
第 11 列金額。
26.第 26 行“(十三)跨期扣除項目”:填報維簡費、安全生產費用、預提費用、
預計負債等跨期扣除項目調整情況。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
損益的跨期扣除項目金額。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
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的絕對值。
27.第 27 行“(十四)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
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的金額。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
列金額。
28.第 28 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攤的共同支出”:根據《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
得明細表》(A108010)填報。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表 A108010 合計行第 16+17 列
金額。
29.第 29 行“(十六)黨組織工作經費”:填報納稅人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為創新
基層黨建工作、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制度發生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及納稅調整情況。
30.第 30 行“(十七)其他”: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
的扣除類項目金額,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
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若
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
“調減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的絕對值。
(三)資產類調整項目
31.第 31 行“三、資產類調整項目”:填報資產類調整項目第 32 行至第 35 行的合
計金額。
6
32.第 32 行“(一)資產折舊、攤銷”:根據《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A105080)填報。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2 列金額。第 2 列“稅
收金額”填報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5 列金額。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金額。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
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金額的絕對值。
33.第 33 行“(二)資產減值準備金”:填報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理賠費用
準備金等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各類資產減值準備金納稅調整情況。第 1 列“賬載金額”填
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金額(因價值恢復等原因轉回的資產
減值準備金應予以沖回)。若第 1 列≥0,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 列金額。若第 1
列<0,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1 列金額的絕對值。
34.第34行“(三)資產損失”:根據《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
填報。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表 A105090 第 29 行
第 7 列金額。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金額的絕對值。
35.第 35 行“(四)其他”: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
資產類項目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的絕對值。
(四)特殊事項調整項目
36.第 36 行“四、特殊事項調整項目”:填報特殊事項調整項目第 37 行至第 43 行
的合計金額。
37.第 37 行“(一)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根據《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
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填報。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1+4
列金額。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2+5 列金額。若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0,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金額。若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0,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金額的絕對值。
38.第 38 行“(二)政策性搬遷”:根據《政策性搬遷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10)
填報。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表 A105110 第 24 行金額。
7
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表 A105110 第 24 行金額的絕對值。
39.第 39 行“(三)特殊行業準備金”:填報特殊行業準備金調整項目第 39.1 行
至第 39.7 行(不包含第 39.3 行)的合計金額。
40.第 39.1 行“1.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
核算的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的金額。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
扣除的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1 列<
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的絕對值。
41.第 39.2 行“2.保險公司準備金”: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
保險公司準備金的金額。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
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的絕對值。
42.第 39.3 行“其中: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
納稅人會計核算的保險公司未決賠款準備金中已發生未報案準備金的金額。第 2 列“稅
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
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的
絕對值。
43.第 39.4 行“3.證券行業準備金”: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
證券行業準備金的金額。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
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的絕對值。
44.第 39.5 行“4.期貨行業準備金”: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
期貨行業準備金的金額。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
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的絕對值。
45.第 39.6 行“5.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第 1 列“賬載金額”
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的金額。第 2 列“稅收金
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
8
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的絕對
值。
46.第 39.7 行“6.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準備金”:根據《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
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填報。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 列“調增金額”
填報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額。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列“調
減金額”填報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金額的絕對值。
47.第 40 行“(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根據《視同銷
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填報。第 2 列“稅收金額”
填報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1 列金額。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3 列“調增
金額”填報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金額。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4 列
“調減金額”填報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金額的絕對值。
48.第 41 行“(五)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第 1 列“賬載金
額”填報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本年會計核算上確認的對合伙企業的投資所得。第 2 列“稅
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先分后稅”原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
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 號)文件第四條規定計算的從合伙企業分
得的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2-1 列
金額。若第 1 列>第 2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2-1 列金額的絕對值。
49.第 42 行“(六)發行永續債利息支出”:本行填報企業發行永續債采取的稅收
處理辦法與會計核算方式不一致時的納稅調整情況。當永續債發行方會計上按照債務核
算,稅收上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時,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支付的永續債
利息支出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 0。永續債發行方會計上按照
權益核算,稅收上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時,第 1 列“賬載金額”填報 0;
第 2 列“稅收金額”填報永續債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
除的金額。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若第 2 列>第
1 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第 1-2 列金額的絕對值。
50.第 43 行“(七)其他”: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
特殊事項金額。
9
(五)特殊納稅調整所得項目
51.第 44 行“五、特別納稅調整應稅所得”:第 3 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特
別納稅調整規定自行調增的當年應稅所得。第 4 列“調減金額”填報納稅人依據雙邊預
約定價安排或者轉讓定價相應調整磋商結果的通知,需要調減的當年應稅所得。
(六)其他
52.第 45 行“六、其他”:填報其他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存在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項
目金額,包括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財會〔2017〕22 號發布)
產生的稅會差異納稅調整金額。
53.第 46 行“合計”:填報第 1+12+31+36+44+45 行的合計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 1 行=第 2+3+4+5+6+7+8+10+11 行。
2.第 12 行=第 13+14+…+23+24+26+27+28+29+30 行。
3.第 31 行=第 32+33+34+35 行。
4.第 36 行=第 37+38+39+40+41+42+43 行。
5.第 39 行=第 39.1+39.2+39.4+39.5+39.6+39.7 行。
6.第 46 行=第 1+12+31+36+44+45 行。
(二)表間關系
1.第 2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1 列;第 2 行第 3 列=表 A105010 第 1 行第
2 列。
2.第 3 行第 1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2 列;第 3 行第 2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
第 4 列;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行第 3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
若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0,第 3 行第 4 列=表 A105020 第 14 行第 6 列的絕對值。
3.第 4 行第 1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8 列;第 4 行第 2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2+9 列;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行第 3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若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4 行第 4 列=表 A105030 第 10 行第 11 列
的絕對值。
10
4.第 9 行第 3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4 列;第 9 行第 4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
第 4 列。
5.第 13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1 列;第 13 行第 4 列=表 A105010 第 11
行第 2 列的絕對值。
6.第 14 行第 1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1 列;第 14 行第 2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5 列;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14 行第 3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若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0,第 14 行第 4 列=表 A105050 第 13 行第 6 列的絕
對值。
7.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16 行第 3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
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0,第 16 行第 4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1 列的絕對值。
8.第 17 行第 1 列=表 A105070 合計行第 1 列;第 17 行第 2 列=表 A105070 合計行
第 4 列;第 17 行第 3 列=表 A105070 合計行第 5 列;第 17 行第 4 列=表 A105070 合計
行第 6 列。
9.保險企業:第 23 行第 1 列=表 A105060 第 1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 列,第 23 行第 2 列=表 A105060 第 6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6 行第 2 列,第 23 行第 2 列=表 A105060 第 3 行第 2 列+第 9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0,第 23 行第 3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0,第 23 行第 4 列=表 A105060 第 12 行第 2 列的絕對值。
10.第 25 行第 3 列=表 A105040 第 7 行第 11 列。
11.第 28 行第 3 列=表 A108010 第 10 行第 16+17 列。
12.第 32 行第 1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2 列;第 32 行第 2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5 列;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第 32 行第 3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若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0,第 32 行第 4 列=表 A105080 第 41 行第 9 列的絕
對值。
13.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34 行第 3 列=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
若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0,第 34 行第 4 列=表 A105090 第 29 行第 7 列的絕對值。
14.第 37 行第 1 列=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1+4 列;第 37 行第 2 列=表 A105100 第
11
17 行第 2+5 列;若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0,第 37 行第 3 列=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若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0,第 37 行第 4 列=表 A105100 第 17 行第 7
列的絕對值。
15.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8 行第 3 列=表 A105110 第 24 行;若表 A105110
第 24 行<0,第 38 行第 4 列=表 A105110 第 24 行的絕對值。
16.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9.7 行第 3 列=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若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0,第 39.7 行第 4 列=表 A105120 第 10 行第 11 列
的絕對值。
17.第 40 行第 2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1 列;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
第 40 行第 3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若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0,第 40
行第 4 列=表 A105010 第 21 行第 2 列的絕對值。
18.第 46 行第 3 列=表 A100000 第 15 行;第 46 行第 4 列=表 A100000 第 16 行。
12
A105080 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行次 項目
賬載金額 稅收金額
納稅調
整金額
資產
原值
本年折
舊、攤
銷額
累計折
舊、攤銷
額
資產
計稅
基礎
稅收折
舊、攤銷
額
享受加速
折舊政策
的資產按
稅收一般
規定計算
的折舊、
攤銷額
加速折
舊、攤銷
統計額
累計折
舊、攤銷
額
1 2 3 4 5 6 7(5-6) 8 9(2-5)
1 一、固定資產(2+3+4+5+6+7) * *
2
所有固
定資產
(一)房屋、建筑物 * *
3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
產設備
* *
4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
等
* *
5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 * *
6 (五)電子設備 * *
7 (六)其他 * *
8
其中:
享受固
定資產
加速折
舊及一
次性扣
除政策
的資產
加速折
(一)重要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不含一次性
扣除)
*
9 (二)其他行業研發設備加速折舊 *
10
(三)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10.1+10.2)
*
10.1 1.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
13 舊額大 于一般 折舊額 的部分 10.2 2.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 11 (四)500 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 (11.1+11.2) * 11.1 1.高新技術企業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 購置單價 500 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 * 11.2 2.購置單價 500 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 (不包含高新技術企業 2022 年第四季度購置) * 12 (五)500 萬元以上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 (12.1+12.2+12.3+12.4) * 12.1 中小微企業購 置單價 500 萬 元以上設備器 具 1.最低折舊年限為 3 年的設備 器具一次性扣除 * 12.2 2.最低折舊年限為 4、5 年的設 備器具 50%部分一次性扣除 * 12.3 3.最低折舊年限為 10 年的設備 器具 50%部分一次性扣除 * 12.4 4.高新技術企業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 購置單價 500 萬元以上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 * 13 (六)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 (13.1+13.2) * 13.1 1.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 * 13.2 2.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 除 * 14 (七)技術進步、更新換代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 15 (八)常年強震動、高腐蝕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 16 (九)外購軟件加速折舊 * 17 (十)集成電路企業生產設備加速折舊 *
14 18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19+20) * * 19 (一)林木類 * * 20 (二)畜類 * * 21 三、無形資產(22+23+24+25+26+27+28+29) * * 22 所有無 形資產 (一)專利權 * * 23 (二)商標權 * * 24 (三)著作權 * * 25 (四)土地使用權 * * 26 (五)非專利技術 * * 27 (六)特許權使用費 * * 28 (七)軟件 * * 29 (八)其他 * * 30 其中: 享受無 形資產 加速攤 銷及一 次性攤 銷政策 的資產 加速攤 銷額大 于一般 攤銷額 的部分 (一)企業外購軟件加速攤銷 * 31 (二)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 (31.1+31.2) * 31.1 1.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 * 31.2 2.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 * 32 (三)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 (32.1+32.2) * 32.1 1.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 * 32.2 2.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 銷 *
15
33 四、長期待攤費用(34+35+36+37+38) * *
34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 *
35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 *
36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 *
37 (四)開辦費 * *
38 (五)其他 * *
39 五、油氣勘探投資 * *
40 六、油氣開發投資 * *
41 合計(1+18+21+33+39+40)
附列資料
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政策
資產
* *
16
A105080 《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于發生資產折舊、攤銷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 號)、《國
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2010 年第 13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 年第 34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
年第 40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
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
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2014 年第 29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
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7
年第 34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
稅〔2018〕54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
公告》(2018 年第 46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
用范圍的公告》(2019 年第 66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
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
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
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2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
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號)、《財政部 稅務總
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19 號)等相關
規定,以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資產折舊、攤銷的會計處理、稅收規定,以及
納稅調整情況。納稅人只要發生相關事項,均需填報本表。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列次填報
17
對于不征稅收入形成的資產,其折舊、攤銷額不得稅前扣除。第 4 列至第 8 列稅收
金額不包含不征稅收入所形成資產的折舊、攤銷額。
1.第 1 列“資產原值”:填報納稅人會計處理計提折舊、攤銷的資產原值(或歷史
成本)的金額。
2.第 2 列“本年折舊、攤銷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本年資產折舊、攤銷額。
3.第 3 列“累計折舊、攤銷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的累計(含本年)資產折舊、
攤銷額。
4.第 4 列“資產計稅基礎”: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據以計算折舊、攤銷的資產
原值(或歷史成本)的金額。
5.第 5 列“稅收折舊、攤銷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允許稅前扣除的
本年資產折舊、攤銷額。
第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第 5 列“稅收折舊、攤銷額”:填報享受相
關加速折舊、攤銷優惠政策的資產,采取稅收加速折舊、攤銷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計算的
稅收折舊額合計金額、攤銷額合計金額。本列僅填報“稅收折舊、攤銷額”大于“享受
加速折舊政策的資產按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額”月份的金額合計。如,享受
加速折舊、攤銷優惠政策的資產,發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稅收折舊、攤銷額”大于“享
受加速折舊政策的資產按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額”,其余月份其“稅收折舊、
攤銷額”小于“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資產按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額”的情形,
僅填報“稅收折舊、攤銷額”大于“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資產按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
舊、攤銷額”月份的稅收折舊額合計金額、攤銷額合計金額。
6.第 6 列“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資產按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額”:僅適
用于第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填報納稅人享受加速折舊、攤銷優惠政策
的資產,按照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額合計金額、攤銷額合計金額。按照稅收一般規
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額,是指該資產在不享受加速折舊、攤銷優惠政策情況下,按照稅
收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以直線法計算的折舊額、攤銷額。本列僅填報“稅收折舊、攤銷
額”大于“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資產按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額”月份的按稅
18
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額合計金額、攤銷額合計金額。
7.第 7 列“加速折舊、攤銷統計額”:用于統計納稅人享受各類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政策的優惠金額,按第 5-6 列金額填報。
8.第 8 列“累計折舊、攤銷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累計(含本年)
資產折舊、攤銷額。
9.第 9 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 2-5 列金額。
(二)行次填報
1.第 2 行至第 7 行、第 19 行至第 20 行、第 22 行至第 29 行、第 34 行至第 40 行:
填報各類資產有關情況。
2. 第 8 行至第 17 行、第 30 行至第 32 行:填報納稅人享受相關加速折舊、攤銷優
惠政策的資產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同時適用多項政策,由
納稅人自行選擇一項政策填報。同一項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不得重復填報。
第 8 行“(一)重要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適用于符合財稅〔2014〕75 號、財
稅〔2015〕106 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號文件規定的制造業,信息傳
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行業(以下稱“重要行業”)的企業填報,填報新購進固定
資產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9 行“(二)其他行業研發設備加速折舊”:適用于重要行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填
報,填報單位價值超過 100 萬元以上專用研發設備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
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10 行“(三)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
定地區設立的企業填報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有關情況。本行填報第 10.1+10.2 行
金額。
第 10.1 行“1.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填
報新購置(含自建)單位價值 500 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按照稅收規定采取縮短折舊年
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10.2 行“2.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
19
區企業填報新購置(含自建)單位價值 500 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按照稅收規定采取縮短
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11 行“(四)500 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填報新購置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設備器具等,按照稅收規定一次性扣除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本行填
報第 11.1+11.2 行金額。
第 11.1 行“高新技術企業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購置單價 500 萬元以下
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術企業填報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新購置單
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設備器具等,按照稅收規定一次性扣除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
情況。
第 11.2 行“購置單價 500 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不包含高新技術企業 2022
年第四季度購置)”:除高新技術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填報新購置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設備器具或者高新技術企業填報除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以外新購置
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設備器具,按照稅收規定一次性扣除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
情況。高新技術企業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新購置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
的設備器具等一次性扣除情況,在第 11.1 行“高新技術企業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購置單價 500 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填報。
第 12 行“(五)500 萬元以上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填報新購置單位價值超過
500 萬元的設備器具等,按照稅收規定部分或全部一次性扣除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
況。第 12.1 行、第 12.2 行、第 12.3 行適用中小微企業填報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情況,第 12.4 行適用高
新技術企業填報 2022 年第四季度購置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情況。本行填
報第 12.1+12.2+12.3+12.4 行金額。
第 12.1 行“1.中小微企業購置單價 500 萬元以上設備器具—最低折舊年限為 3 年
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填報中小微企業新購置單位價值 500 萬元以上的設備器具(折
舊年限為 3 年),按照稅收規定一次性扣除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12.2 行“2.中小微企業購置單價 500 萬元以上設備器具—最低折舊年限為 4、5
20
年的設備器具 50%部分一次性扣除”,填報中小微企業新購置單位價值 500 萬元以上的
設備器具(折舊年限為 4、5 年)50%的部分,按照稅收規定一次性扣除的有關情況及優
惠統計情況。
第 12.3 行“3.中小微企業購置單價 500 萬元以上設備器具—最低折舊年限為 10 年
的設備器具 50%部分一次性扣除”,填報中小微企業新購置單位價值 500 萬元以上的設
備器具(折舊年限為 10 年)50%的部分,按照稅收規定一次性扣除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
計情況。
第 12.4 行“4.高新技術企業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購置單價 500 萬元以
上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填報高新技術企業 2022 年第四季度(10 月-12 月)新購置
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按照稅收規定一次性扣除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13 行“(六)特定地區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等
特定地區設立的企業填報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有關情況。本行填報第
13.1+13.2 行金額。
第 13.1 行“1.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
填報新購置(含自建)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固定資產,按照稅收規定一次性扣除的
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13.2 行“2.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橫琴粵澳深度合
作區企業填報新購置(含自建)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固定資產,按照稅收規定一次
性扣除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14 行“(七)技術進步、更新換代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填報固定資產因技術
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而按稅收規定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
計情況。
第 15 行“(八)常年強震動、高腐蝕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填報常年處于強震動、
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按稅收規定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
情況。
第 16 行“(九)外購軟件加速折舊”:填報企業外購軟件作為固定資產處理,按
21
財稅〔2012〕27 號文件規定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17 行“(十)集成電路企業生產設備加速折舊”:填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
產設備,按照財稅〔2012〕27 號文件規定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30 行“(一)企業外購軟件加速攤銷”:填報企業外購軟件作無形資產處理,
按財稅〔2012〕27 號文件規定享受加速攤銷政策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31 行“(二)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等特
定地區設立的企業填報享受無形資產加速攤銷政策有關情況。本行填報第 31.1+31.2 行
金額。
第 31.1 行“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填報
新購置(含自行開發)單位價值超過 500 萬元的無形資產,按照稅收規定采取縮短攤銷
年限或加速攤銷方法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31.2 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
企業填報新購置(含自行開發)單位價值超過 500 萬元的無形資產,按照稅收規定采取
縮短攤銷年限或加速攤銷方法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32 行“(三)特定地區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等
特定地區設立的企業填報享受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政策有關情況。本行填報第
32.1+32.2 行金額。
第 32.1 行“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填
報新購置(含自行開發)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無形資產,按照稅收規定一次性攤
銷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第 32.2 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橫琴粵澳深度合作
區企業填報新購置(含自行開發)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無形資產,按照稅收規定
一次性攤銷的有關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3.附列資料“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政策資產”:填報企業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號規定,執行“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
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
22
扣除”政策的有關情況。本行不參與計算,僅用于統計享受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
資產評估增值政策資產的有關情況,相關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調整情況在第 1 行至第
40 行填報。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 1 行=第 2+3+…+7 行。
2.第 10 行=第 10.1 行+第 10.2 行。
3.第 11 行=第 11.1 行+第 11.2 行。
4.第 12 行=第 12.1+12.2+12.3+12.4 行。
5.第 13 行=第 13.1+13.2 行。
6.第 18 行=第 19+20 行。
7.第 21 行=第 22+23…+29 行。
8.第 31 行=第 31.1+31.2 行。
9.第 32 行=第 32.1+32.2 行。
10.第 33 行=第 34+35+36+37+38 行。
11. 第 41 行 = 第 1+18+21+33+39+40 行 。 ( 其 中 第 41 行 第 6 列 = 第
8+9+10+11+12+13+14+15+16+17+30+31+32 行 第 6 列 ; 第 41 行 第 7 列 = 第
8+9+10+11+12+13+14+15+16+17+30+31+32 行第 7 列)。
12.第 7 列=第 5-6 列。
13.第 9 列=第 2-5 列。
(二)表間關系
1.第 41 行第 2 列=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1 列。
2.第 41 行第 5 列=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2 列。
3.若第 41 行第 9 列≥0,第 41 行第 9 列=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3 列;若第 41 行
第 9 列<0,第 41 行第 9 列的絕對值=表 A105000 第 32 行第 4 列。
23
A105100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
行次 項 目
一般性稅務處理 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
納稅調整
賬載金額 稅收金額 金額
納稅調
整金額
賬載金額 稅收金額
納稅調整
金額
1 2 3(2-1) 4 5 6(5-4) 7(3+6)
1 一、債務重組
2 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
3 債轉股
4 二、股權收購
5 其中:涉及跨境重組的股權收購
6 三、資產收購
7 其中:涉及跨境重組的資產收購
8 四、企業合并(9+10)
9 (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
10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
11 五、企業分立
12 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13 七、技術入股
14 八、股權劃轉、資產劃轉
15 九、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原始權益人項目公司)
15.1 (一)設立基礎設施 REITs 前
15.2 (二)設立基礎設施 REITs 階段
16 十、其他
17 合計(1+4+6+8+11+12+13+14+15+16)
24
A105100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于發生企業重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技術入股、基礎設施領域不動
產投資信托基金等業務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發生企業重組事項的,在企業重組日所屬
納稅年度分析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
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
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0 年第 4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
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91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
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 號)、《財政部 國家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33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40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2015 年第 48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
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
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 年第 62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
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稅收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 號)等相關規定,以及國
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企業重組、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技術入股、基礎設施領域
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等業務的會計核算及稅收規定,以及納稅調整情況。對于發生債務
重組業務且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在 5 個納稅年度均勻計入應納稅
所得額)的納稅人,重組日所屬納稅年度的以后納稅年度,也在本表進行債務重組的納
稅調整。除上述債務重組所得可以分期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重組外,其他涉及資產
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成本差異調整的企業重組,本表不作調整,在《資產折舊、攤銷及
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進行納稅調整。
25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行次填報
1.第 1 行“一、債務重組”:填報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業務的相關金額。
2.第 2 行“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填報企業發生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
債務的債務重組業務的相關金額。
3.第 3 行“債轉股”:填報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的債務重組業務的相關金額。
4.第 4 行“二、股權收購”:填報企業發生股權收購重組業務的相關金額。
5.第 5 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組的股權收購”:填報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
之間、內地與港澳之間、大陸與臺灣地區之間的股權收購交易重組業務的相關金額。
6.第 6 行“三、資產收購”:填報企業發生資產收購重組業務的相關金額。
7.第 7 行“其中:涉及跨境重組的資產收購”:填報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
之間、內地與港澳之間、大陸與臺灣地區之間的資產收購交易重組業務的相關金額。
8.第 8 行“四、企業合并”:填報第 9 行和第 10 行的合計金額。
9.第 9 行“(一)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填報企業發生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重組
業務的相關金額。
10.第 10 行“(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填報企業發生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
并重組業務的相關金額。
11.第 11 行“五、企業分立”:填報企業發生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分立重組業務的相
關金額。
12.第 12 行“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填報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的相關金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
的通知》(財稅〔2014〕116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
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33 號)規定執行遞延納稅政策的填寫“特殊性稅務
處理(遞延納稅)”相關列次。
13.第 13 行“七、技術入股”:填報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
投資企業支付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技術入股業務的相關金額,符合《財政部 國家
26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 年第 62 號)
規定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填寫“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相關列次。
14.第 14 行“八、股權劃轉、資產劃轉”:填報企業發生資產(股權)劃轉業務的
相關金額。
15.第 15 行“九、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原始權益人 □項目公司)”:
填報原始權益人、項目公司在設立基礎設施 REITs 前、設立階段發生的劃轉基礎設施資
產、轉讓項目公司股權等相關業務產生的損益金額及調整金額。本行填報第 15.1 行和
第 15.2 行的合計金額。
納稅人填報本行時,根據實際情況填報企業類型。
第 15.1 行“(一)設立基礎設施 REITs 前”:填報在設立基礎設施 REITs 前,原始
權益人與項目公司就其發生的劃轉基礎設施資產業務產生的損益金額及調整金額。
第 15.2 行“(二)設立基礎設施 REITs 階段”:填報原始權益人在設立基礎設施
REITs 階段,針對向基礎設施 REITs 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實現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以及按
照戰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礎設施REITs份額對應的資產轉讓評估增值等產生的損益金額
及調整金額。
16.第 16 行“十、其他”:填報企業發生的其他遞延納稅事項的相關金額。
(二)列次填報
本表數據欄設置“一般性稅務處理”“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兩大欄次,
納稅人應根據企業重組所適用的稅務處理辦法,分別按照企業重組類型進行累計填報,
損失以“-”號填列。
1.第 1 列“一般性稅務處理-賬載金額”:填報企業重組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或企
業未發生遞延納稅業務,會計核算確認的企業損益金額。
2.第 2 列“一般性稅務處理-稅收金額”:填報企業重組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或企
業未發生遞延納稅業務,按稅收規定確認的所得(或損失)。
3.第 3 列“一般性稅務處理-納稅調整金額”:填報企業重組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
27
或企業未發生遞延納稅業務,按稅收規定確認的所得(或損失)與會計核算確認的損益
金額的差額。本項填報第 2-1 列的余額。
4.第 4 列“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賬載金額”:填報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
稅務處理或企業發生遞延納稅業務,會計核算確認的損益金額。
5.第 5 列“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稅收金額”:填報企業重組適用特殊性
稅務處理或企業發生遞延納稅業務,按稅收規定確認的所得(或損失)。
6.第 6 列“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納稅調整金額”:填報企業重組適用特
殊性稅務處理或企業發生遞延納稅業務,按稅收規定確認的所得(或損失)與會計核算
確認的損益金額的差額。本項填報第 5-4 列的余額。
7.第 7 列“納稅調整金額”:填報第 3+6 列的合計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 8 行=第 9+10 行。
2.第 15 行=第 15.1+15.2 行。
3.第 17 行=第 1+4+6+8+11+12+13+14+15+16 行。
4.第 3 列=第 2-1 列。
5.第 6 列=第 5-4 列。
6.第 7 列=第 3+6 列。
(二)表間關系
1.第 17 行第 1+4 列=表 A105000 第 37 行第 1 列。
2.第 17 行第 2+5 列=表 A105000 第 37 行第 2 列。
3.若第 17 行第 7 列≥0,第 17 行第 7 列=表 A105000 第 37 行第 3 列;若第 17 行
第 7 列<0,第 17 行第 7 列的絕對值=表 A105000 第 37 行第 4 列。
28
A107010 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
行次 項 目 金 額
1 一、免稅收入(2+3+9+…+16)
2 (一)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4+5+6+7+8)
4 1.一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11)
5
2.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
征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11)
6
3.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
征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11)
7
4.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11)
8 5.符合條件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11)
9 (三)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0 (四)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1 (五)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2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3 (七)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4 (八)中國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5 (九)中國殘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6 (十)其他(16.1+16.2)
16.1 1.取得的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6.2 2.其他
17 二、減計收入(18+19+23+24)
18 (一)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19 (二)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減計收入(20+21+22)
20 1.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21 2.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22 3.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23 (三)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4 (四)其他(24.1+24.2)
24.1 1.取得的社區家庭服務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24.2 2.其他
25 三、加計扣除(26+27+28+29+30)
29
26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填寫 A107012)
27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填
寫 A107012)
28
(三)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
用加計扣除(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_____)
28.1 其中:第四季度相關費用加計扣除
28.2 前三季度相關費用加計扣除
29 (四)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30 (五)其他(30.1+30.2+30.3)
30.1 1.企業投入基礎研究支出加計扣除
30.2 2.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器具加計扣除
30.3 3.其他
31 合計(1+17+25)
30
A107010 《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于享受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和加計扣除優惠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
法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和加計扣除優惠情況。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 1 行“一、免稅收入”:填報第 2+3+9+10+11+12+13+14+15+16 行金額。
2.第 2 行“(一)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1 年第 36 號)等相關稅收
政策規定,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 3 行“(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
業所得稅”:填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
表》(A107011)第 8 行第 17 列金額。
4.第 4 行“1.一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中華人民
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投資收益,不含持有 H 股、創新企業
CDR、永續債取得的投資收益,按表 A107011 第 9 行第 17 列金額填報。
5.第 5 行“2.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 H 股滿 12 個月取得的股息
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
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
規定,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 H 股滿 12 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表 A107011 第 10
行第 17 列金額填報。
6.第 6 行“3.內地居民企業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 H 股滿 12 個月取得的股息
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
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 號)等相關稅收政
策規定,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 H 股滿 12 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表 A107011 第
31
11 行第 17 列金額填報。
7.第 7 行“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填
報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
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 CDR 取得
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表 A107011 第 12 行第 17 列金額填報。
8.第 8 行“符合條件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 稅
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 年第 64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
定,居民企業取得的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
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按表 A107011 第 13 行第 17 列金額填
報。
9.第 9 行“(三)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稅法、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122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
稅〔2018〕13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收
入等免稅收入,但不包括從事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當表 A000000“207 非營利組
織”選擇“是”時,本行可以填報,否則不得填報。
10.第 10 行“(四)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
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
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中國清潔
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 CDM 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國際金融組織
贈款收入,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
的捐贈收入。
11.第 11 行“(五)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填報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
1 號)第二條第(二)項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
入。
32
12.第 12 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
稅〔2011〕76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
通知》(財稅〔2013〕5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取得的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
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2012 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13.第 13 行“(七)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保險保障基金等收入免
征企業所得稅”:填報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
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按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的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
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
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捐贈所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
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
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14.第 14 行“(八)中國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填報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 2022 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
通知》(財稅〔2017〕60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中國奧委會按中國奧委會、主辦城
市簽訂的《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和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國際奧委會簽訂的《主
辦城市合同》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 15 行“(九)中國殘奧委會取得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
稅”:填報根據財稅〔2017〕60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中國殘奧委會按照《聯合市場
開發計劃協議》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 16 行“(十)其他”: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 16.1+16.2 行。
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報:
第 16.1 行“1.取得的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
構、高等學校填報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
公告》(2022 年第 32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取得的基礎研究資金收入。
33
第 16.2 行“2.其他”:填報納稅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稅收入稅收優惠事
項名稱、減免稅代碼及免稅收入金額。
17.第 17 行“二、減計收入”:填報第 18+19+23+24 行金額。
18.第 18 行“(一)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
收入”:填報納稅人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總額乘以 10%的金額。
19.第 19 行“(二)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減計收入”:填報金
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減計收入的金額,按第 20+21+22 行金額填
報。
20.第 20 行“1.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
入”:填報金融機構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總額乘以 10%的金額。
21.第 21 行“2.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填報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總額乘以 10%的金額。其
中保費收入總額=原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
22.第 22 行“3.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減計收入”:填報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
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乘以 10%的金額。
23.第 23 行“(三)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根
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1〕99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2014 2015 年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
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 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
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0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
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7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持有中國鐵
路建設鐵路債券等企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 50%的金額。
24.第 24 行“(四)其他”: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 24.1+24.2 行。
第 24.1 行和第 24.2 行按照以下要求填報:
第 24.1 行“1.取得的社區家庭服務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填報
34
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
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6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
規定,社區養老、托育、家政相關服務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額。
第 24.2 行“2.其他”:填報納稅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減計收入的稅收優惠
事項名稱、減免稅代碼及減計收入金額。
25.第 25 行“三、加計扣除”:填報第 26+27+28+29+30 行的合計金額。
26.第 26 行“(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當表 A000000“210-3”項目未填有入庫編號時,填報表 A107012 第 51 行金額。本行與
第 27 行不可同時填報。
27.第 27 行“(二)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
費用加計扣除”:當表 A000000“210-3”項目填有入庫編號時,填報表 A107012 第 51
行金額。本行與第 26 行不可同時填報。
28.第 28 行“(三)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
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
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規定進
行稅前加計扣除的金額。納稅人填報本行時,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填報加計扣除比例及計
算方法。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從《創意設計活動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代碼表》選擇
相應代碼填入本項。“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選擇“121”或“122”的,第 28 行
填報第 28.1 行和第 28.2 行的合計金額。
創意設計活動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代碼表
代碼 類型
110 全年 100%(制造業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
121 前三季度 75%且第四季度 100%
(其他企業)
按比例計算
122 按實際發生金額計算
第 28.1 行“其中:第四季度相關費用加計扣除”:當“創意設計活動加計扣除比
例及分配方法”選擇“121”或“122”的,填報根據選定的第四季度相關費用計算方法
35
計算的第四季度進行稅前加計扣除的金額。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選
擇“110”時,本行無需填報。
第 28.2 行“前三季度相關費用加計扣除”:當納稅人“創意設計活動加計扣除比
例及分配方法”選擇“121”或“122”的,填報根據選定的第四季度相關費用計算方法
計算的前三季度進行稅前加計扣除的金額。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選
擇“110”時,本行無需填報。
29.第 29 行“(四)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根據《財
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
稅〔2009〕70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安置殘疾人員的,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
100%加計扣除的金額。
30.第 30 行“(五)其他”: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 30.1+30.2+30.3
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報:
第 30.1 行“1.企業投入基礎研究支出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稅務
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號)等相關稅收
政策規定,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
于基礎研究的支出按照 100%加計扣除的金額。
第 30.2 行“2.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器具加計扣除”:填報高新技術企業根據《財政
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號)
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加
計扣除的金額。
第 30.3 行“3.其他”:填報納稅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事項名稱、減免稅代碼及加計扣除的金額。
31.第 31 行“合計”:填報第 1+17+25 行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 1 行=第 2+3+9+10+…+16 行。
36
2.第 3 行=第 4+5+6+7+8 行。
3.第 16 行=第 16.1+16.2 行。
4.第 17 行=第 18+19+23+24 行。
5.第 19 行=第 20+21+22 行。
6.第 24 行=第 24.1+24.2 行。
7.第 25 行=第 26+27+28+29+30 行。
8.第 26 行和第 27 行不可同時填報。
9.第 28 行=第 28.1+28.2 行。
10.第 30 行=第 30.1+30.2+30.3 行。
11.第 31 行=第 1+17+25 行。
(二)表間關系
1.第 3 行=表 A107011 第 8 行(合計行)第 17 列。
2.第 4 行=表 A107011 第 9 行第 17 列。
3.第 5 行=表 A107011 第 10 行第 17 列。
4.第 6 行=表 A107011 第 11 行第 17 列。
5.第 7 行=表 A107011 第 12 行第 17 列。
6.第 8 行=表 A107011 第 13 行第 17 列。
7.當表 A000000“210-3”項目未填有入庫編號時,第 26 行=表 A107012 第 51 行。
8.當表 A000000“210-3”項目填有入庫編號時,第 27 行=表 A107012 第 51 行。
9.第 31 行=表 A100000 第 17 行。
37
A107012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
行次 項 目
金額(數
量)
1 本年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數量
2 一、自主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3+7+16+19+23+34)
3 (一)人員人工費用(4+5+6)
4 1.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工資薪金
5 2.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五險一金
6 3.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7 (二)直接投入費用(8+9+10+11+12+13+14+15)
8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材料費用
9 2.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燃料費用
10 3.研發活動直接消耗動力費用
11 4.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12 5.用于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13 6.用于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14 7.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15 8.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16 (三)折舊費用(17+18)
17 1.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的折舊費
18 2.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的折舊費
19 (四)無形資產攤銷(20+21+22)
20 1.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的攤銷費用
21 2.用于研發活動的專利權的攤銷費用
22
3.用于研發活動的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
的攤銷費用
23 (五)新產品設計費等(24+25+26+27)
24 1.新產品設計費
25 2.新工藝規程制定費
26 3.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38
27 4.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28 (六)其他相關費用(29+30+31+32+33)
29 1.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
30 2.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
31 3.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
32 4.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33 5.差旅費、會議費
34 (七)經限額調整后的其他相關費用
35 二、委托研發 (36+37+39)
36 (一)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37 (二)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
38 其中:允許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
39 (三)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
40 三、年度研發費用小計(2+36×80%+38)
41 (一)本年費用化金額
42 (二)本年資本化金額
43 四、本年形成無形資產攤銷額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無形資產本年攤銷額
45 六、允許扣除的研發費用合計(41+43+44)
46 減:特殊收入部分
47 七、允許扣除的研發費用抵減特殊收入后的金額(45-46)
48 減:當年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
49 減:以前年度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結轉金額
50 八、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
L1 本年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總額(47-48-49)
L1.1 其中:第四季度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
L1.2 前三季度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L1-L1.1)
51 九、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總額(47-48-49)×50
52
十、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減金額
(當 47-48-49≥0,本行=0;當 47-48-49<0,本行=47-48-49 的絕對值)
39
A107012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于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含結轉)政策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
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19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
關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97 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
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
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 年第 18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 年第 40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
的通知》(財稅〔2018〕64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稅前
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
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
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3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
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 年第 28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 年第
16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28 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年發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情況及結轉
情況。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納稅人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選擇填報不同行次,當納稅人使用《2021 版研發支
出輔助賬樣式》或者使用自行設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時,第 3 行“(一)人員人工費
用”、第 7 行“(二)直接投入費用”、第 16 行“(三)折舊費用”、第 19 行“(四)
無形資產攤銷”、第 23 行“(五)新產品設計費等”、第 28 行“(六)其他相關費用”
等行次下的明細行次無需填報,上述行次不執行規定的表內計算關系。
40
1.第 1 行“本年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數量”:填報納稅人本年研發項目中
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項目數量。
2.第 2 行“一、自主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填報第 3+7+16+19+23+34 行金
額。
3.第 3 行“(一)人員人工費用”:填報第 4+5+6 行金額。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填報按實際工時
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發活動的相關費用。
4.第 4 行“1.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工資薪金”:填報納稅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
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以及按規定
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5.第 5 行“2.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五險一金”:填報納稅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
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
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6.第 6 行“3.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填報與納稅人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
用工協議(合同)的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以及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
輔助人員的勞務費用。
7.第 7 行“(二)直接投入費用”:填報第 8+9+10+11+12+13+14+15 行金額。
8.第 8 行“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材料費用”: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
費用。
9.第 9 行“2.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燃料費用”: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燃料
費用。
10.第 10 行“3.研發活動直接消耗動力費用”: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動
力費用。
11.第 11 行“4.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填報
納稅人研發活動中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的費用。
12.第 12 行“5.用于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填報
41
納稅人研發活動中用于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用。
13.第 13 行“6.用于試制產品的檢驗費”: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中用于試制產品的
檢驗費。
14.第 14 行“7.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填報納稅人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15.第 15 行“8.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填
報納稅人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
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填報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
法分配的用于研發活動的相關費用。
16.第 16 行“(三)折舊費用”:填報第 17+18 行金額。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填報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
方法分配的用于研發活動的相關費用。納稅人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收規
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按照稅前扣除的
折舊口徑填報。
17.第 17 行“1.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的折舊費”:填報納稅人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
的折舊費。
18.第 18 行“2.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的折舊費”:填報納稅人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
的折舊費。
19.第 19 行“(四)無形資產攤銷”:填報第 20+21+22 行金額。用于研發活動的
無形資產,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填報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
經營費用間分配的用于研發活動的相關費用。納稅人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
收規定且選擇加速攤銷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按照稅前扣
除的攤銷口徑填報。
20.第 20 行“1.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的攤銷費用”:填報納稅人用于研發活動的軟
件的攤銷費用。
21.第 21 行“2.用于研發活動的專利權的攤銷費用”:填報納稅人用于研發活動的
42
專利權的攤銷費用。
22.第 22 行“3.用于研發活動的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
方法等)的攤銷費用”:填報納稅人用于研發活動的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
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23.第 23 行“(五)新產品設計費等”:填報第 24+25+26+27 行金額。新產品設計
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等由輔助
生產部門提供的,填報按照一定的分配標準分配給研發項目的金額。
24.第 24 行“1.新產品設計費”: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中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
25.第 25 行“2.新工藝規程制定費”: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中發生的新工藝規程制
定費。
26.第 26 行“3.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中發生的新藥研制
的臨床試驗費。
27.第 27 行“4.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中發生的勘探
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28.第 28 行“(六)其他相關費用”:填報第 29+30+31+32+33 行金額。
29.第 29 行“1.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
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中發生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
發保險費。
30.第 30 行“2.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
用”: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中發生的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
評估、驗收費用。
31.第 31 行“3.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中發
生的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
32.第 32 行“4.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填報納稅人研
發活動人員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33.第 33 行“5.差旅費、會議費”: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
43
34.第 34 行“(七)經限額調整后的其他相關費用”:填報第 28 行與其他相關費用
限額的孰小值。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第 3+7+16+19+23 行×10%/(1-10%)。
35.第 35 行“二、委托研發”:填報第 36+37+39 行金額。
36.第 36 行“(一)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填報納稅
人研發項目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37.第 37 行“(二)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填報納稅人研發項
目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38.第 38 行“允許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填報納稅
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發費用。
39.第 39 行“(三)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填報納稅人委托境
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本行不參與加計扣除優惠金額的計算。
40.第 40 行“三、年度研發費用小計”:填報第 2 行+第 36 行×80%+第 38 行金額。
41.第 41 行“(一)本年費用化金額”: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本年費用化部分金額。
42.第 42 行“(二)本年資本化金額”: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本年結轉無形資產的
金額。
43.第 43 行“四、本年形成無形資產攤銷額”: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本年形成無形
資產的攤銷額。
44.第 44 行“五、以前年度形成無形資產本年攤銷額”:填報納稅人研發活動以前
年度形成無形資產本年攤銷額。
45.第 45 行“六、允許扣除的研發費用合計”:填報第 41+43+44 行金額。
46.第 46 行“特殊收入部分”:填報納稅人已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
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
47.第 47 行“七、允許扣除的研發費用抵減特殊收入后的金額”:填報第 45-46 行
金額。
48.第 48 行“當年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
44
填報納稅人當年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金額。
49.第 49 行“以前年度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
結轉金額”:填報納稅人以前年度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
料部分結轉金額。
50.第 50 行“八、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填報。納稅人根
據實際情況從《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代碼表》選擇相應代碼填入本項。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代碼表
代碼 類型
110 全年 100%(制造業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
121 前三季度 75%且第四季度 100%
(其他企業)
按比例計算
122 按實際發生金額計算
51.第 L1 行“本年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總額(47-48-49)”:填報第 47-48-49
行的金額,當第 47-48-49 行<0 時,本行填報 0。
52.第 L1.1 行“其中:第四季度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當“研發費用加
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選擇“121”或“122”時,填報根據選定的第四季度相關費用
計算方法計算的第四季度稅前加計扣除金額。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
選擇“110”時,本行無需填報。
53.第 L1.2 行“前三季度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當“研發費用扣除比例
及計算方法”選擇選擇“121”或“122”時,填報根據選定的第四季度相關費用計算方
法計算的前三季度稅前加計扣除金額。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選擇
“110”時,本行無需填報。
54.第 51 行“九、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總額”:填報第(47-48-49)行×第 50
行的金額。當第 47-48-49 行<0 時,本行填報 0。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
法”選擇“110”時,填報第 L1 行×100%的金額;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
法”選擇“121”或“122”時,填報第 L1.1 行×100%+第 L1.2 行×75%的金額。
45
55.第 52 行“十、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材料部分結轉
以后年度扣減金額”:當第 47-48-49 行≥0 時,填報 0;當第 47-48-49 行<0 時,填報
第 47-48-49 行金額的絕對值。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 2 行=第 3+7+16+19+23+34 行。
2.第 3 行=第 4+5+6 行。當表 A000000“224 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填報“2021 版”
或“自行設計”時,不執行本規則。
3.第 7 行=第 8+9+10+11+12+13+14+15 行。當表 A000000“224 研發支出輔助賬樣
式”填報“2021 版”或“自行設計”時,不執行本規則。
4.第 16 行=第 17+18 行。當表 A000000“224 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填報“2021
版”或“自行設計”時,不執行本規則。
5.第 19 行=第 20+21+22 行。當表 A000000“224 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填報“2021
版”或“自行設計”時,不執行本規則。
6.第 23 行=第 24+25+26+27 行。當表 A000000“224 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填報“2021
版”或“自行設計”時,不執行本規則。
7.第 28 行=第 29+30+31+32+33 行。當表 A000000“224 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填
報“2021 版”或“自行設計”時,不執行本規則。
8.第 34 行=第 28 行與第 3+7+16+19+23 行×10%/(1-10%)的孰小值。
9.第 35 行=第 36+37+39 行。
10.第 40 行=第 2 行+第 36 行×80%+第 38 行。
11.第 45 行=第 41+43+44 行。
12.第 47 行=第 45-46 行。
13.第 L1 行=第 47-48-49 行。當第 47-48-49 行<0 時,第 L1 行=0。
14.第 L1.2 行=第 L 行-第 L1.1 行。
15.第 51 行=(第 47-48-49 行)×第 50 行;當第 47-48-49 行<0 時,第 51 行=0。
46
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選擇“110”時,第 51 行=第 L1 行×100%;
當“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及計算方法”選擇“121”或“122”時,第 51 行=第 L1.1
行×100%+第 L1.2 行×75%。
16.當第 47-48-49 行≥0 時,第 52 行=0;當第 47-48-49 行<0 時,第 52 行=第
46-47-48 行金額的絕對值。
(二)表間關系
1.當表 A000000“210-3”項目未填有入庫編號時,第 51 行=表 A107010 第 26 行。
2.當表 A000000“210-3”項目填有入庫編號時,第 51 行=表 A107010 第 27 行。
47
A107040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
行次 項 目 金 額
1 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2 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1)
3
三、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區內取得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1)
4 四、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 *
5 五、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6 六、線寬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7 七、線寬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
8 八、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
9 九、線寬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10 十、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11 十一、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12 十二、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可減按 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
13 十三、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14 十四、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可減按 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
15 十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
16
十六、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
稅(填寫 A107042)
*
17 十七、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18 十八、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19 十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外包類)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0 二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1 二十一、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主營業務收入占比____%)
22 二十二、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23 二十三、新疆喀什、霍爾果斯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定期免征企業所得稅
24
二十四、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廣東南沙等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
業所得稅(24.1+24.2+24.3+24.4)
24.1 (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4.2 (二)平潭綜合實驗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4.3 (三)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4.4 (四)南沙先行啟動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5 二十五、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免征企業所得稅
48
26 二十六、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原政策,填寫 A107042)
27
二十七、線寬小于 65 納米(含)或投資額超過 150 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原
政策,填寫 A107042)
28 二十八、其他(28.1+28.2+28.3+28.4+28.5+28.6)
28.1 (一)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8.2 (二)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的重點產業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8.3 (三)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8.4 (四)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28.4.1+…+28.4.10)
28.4.1 1.線寬小于 28 納米(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28.4.2 2.線寬小于 65 納米(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28.4.3 3.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28.4.4 4.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28.4.5 5.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28.4.6 6.集成電路裝備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28.4.7 7.集成電路材料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28.4.8 8.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28.4.9 9.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28.4.10 10.重點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寫 A107042)
28.5 (五)其他 1
28.6 (六)其他 2
29 二十九、減: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
30 三十、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30.1+30.2)
30.1 (一)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扣減企業所得稅
30.2 (二)企業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扣減企業所得稅
31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32
三十二、符合條件的公司型創投企業按照企業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免企業所得稅(個人股東持
股比例____%)
33 合計(1+2+…+28-29+30+31+32)
49
A107040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于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和相關稅收政
策規定,填報本年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情況。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 1 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填報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
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本行填報根據本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
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 類)》(A100000)第 23 行計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金
額。
2.第 2 行“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7 年第 24 號)文件等規定,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
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表 A107041 第 31 行金額。
3.第 3 行“三、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區內取得的所得
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
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 號)等規定,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
區內,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
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
業所得稅。本行填報表 A107041 第 32 行金額。
4.第 4 行“四、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
按相關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金額。本行不得填報。
5.第 5 行“五、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
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65 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50
的通知》(文市發〔2008〕51 號)、《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動漫企
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 號)等規定,經認定
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獲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本
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6.第 6 行“六、線寬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
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
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
49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
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45 號)等規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立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0.8 微
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
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 2019 年(含)
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A000000
表“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10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線寬小于 0.8 微米
(含)的企業)”,且 A107042 表選擇“延續適用原有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本項,
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7.第 7 行“七、線寬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
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
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等規定,該項政策已停止
執行,本行不得填報。
8.第 8 行“八、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
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
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等規定,該項政策已停止
51
執行,本行不得填報。
9.第 9 行“九、線寬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
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
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
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
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號)等規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立的線寬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電
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
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
條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
受至期滿為止。A000000 表“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20 集成電路生產企
業(線寬小于 0.25 微米的企業)”,且 A107042 表選擇“延續適用原有優惠政策”的納
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10.第 10 行:“十、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
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
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
49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
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45 號)等規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立的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的集
成電路生產企業,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
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
政策條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規
52
定享受至期滿為止。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30 集成電路生
產企業(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的企業)”,且 A107042 表選擇“延續適用原有優惠政策”
的納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11.第 11 行:“十一、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
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
稅〔2012〕27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
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
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
等規定,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
述政策條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
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A000000 表“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240 集成電路
設計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且 A107042 表選擇“延續適用原有優惠政策”的
納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12.第 12 行“十二、國家規劃布局內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可減按 10%的稅率征收企業
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
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等規定,該項政策已
停止執行,本行不得填報。
13.第 13 行“十三、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2〕27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
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 號)、《財政部 稅
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號)、《財
53
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適用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
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等規
定,我國境內新辦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
政策條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規
定享受至期滿為止。A000000 表“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330 軟件企業(軟
件企業)”,且 A107042 表選擇“延續適用原有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
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14.第 14 行“十四、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可減按 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
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
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等規定,該項政策已停止
執行,本行不得填報。
15.第 15 行“十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
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
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
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規定,符合原有政策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17 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 2017 年起計算優
惠期。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
受至期滿為止。該項政策已執行期滿,本行不得填報。
16.第 16 行“十六、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
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
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
54
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
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實現獲
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
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2017 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 2017 年起計算優惠期。符合上
述政策條件且在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
該項政策已執行期滿,本行不得填報。
17.第 17 行“十七、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財
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
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 號)等規定,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
文化藝術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
稅。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可繼續免征五年
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18.第18行“十八、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的公告》(2021 年第 14 號)等規定,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
免征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19.第 19 行“十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外包類)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
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
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 號)等規定,對經認定
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表 A000000“206 技術先進型
服務企業類型”填報“110 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120 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
(BPO)”“130 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納稅人可以填報本項,本行填報
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20.第 20 行“二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
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
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
55
44 號)等規定,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 15%的稅率征收
企業所得稅。表 A000000“206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類型”填報“210 計算機和信息服務”
“220 研究開發和技術服務”“230 文化技術服務”“240 中醫藥醫療服務”的納稅人可
以填報本項,本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21.第 21 行“二十一、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
得稅(主營業務收入占比____%)”: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
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3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
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 年第 12 號)、《西部地區鼓勵
類產業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15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
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14 號)等
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湖南省湘西
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
贛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本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
計算的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因享受該項優惠政策適用不同稅率的,
本行填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的公告》(2012 年第 57 號)第十八條規定計算的減免稅額。
納稅人填報該行次時,需填報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的主營業務收入占
比,保留至小數點后四位,并按百分數填報。
22.第 22 行“二十二、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
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
53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新疆困難
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6〕85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及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
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7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印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21〕
56
42 號)等規定,對在新疆困難地區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
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23.第 23 行“二十三、新疆喀什、霍爾果斯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定期免征企業
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
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 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
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
錄的通知》(財稅〔2016〕85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及喀什、霍
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7 號)、《財
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
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21〕42 號)等規定,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
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
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
稅。本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24.第 24 行“二十四、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廣東南沙等地區的鼓勵類
產業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
24.1+24.2+24.3+24.4 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報:
第 24.1 行“(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
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22〕19 號)規定,對設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 15%的
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第 24.2 行“(二)平潭綜合實驗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
稅〔2021〕29 號)規定,對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
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57
第 24.3 行“(三)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
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
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0 號)規定,對設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
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第 24.4 行“(四)南沙先行啟動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40
號)規定,對設在南沙先行啟動區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25.第 25 行“二十五、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免征企業所得
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 2022 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
的通知》(財稅〔2017〕60 號)等規定,為支持發展奧林匹克運動,確保北京 2022 年
冬奧會和冬殘奧會順利舉辦,對北京冬奧組委免征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北京冬奧會測
試賽賽事組委會取得的收入及發生的涉稅支出比照執行北京冬奧組委的稅收政策。本行
填報北京冬奧組委、北京冬奧會測試賽賽事組委會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免征
企業所得稅金額。
26.第 26 行“二十六、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
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
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
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
告》(2020 年第 45 號)等規定,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
A000000 表“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40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線寬小于
130 納米的企業)”,且 A107042 表選擇“延續適用原有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本項,
58
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27.第 27 行“二十七、線寬小于 65 納米(含)或投資額超過 150 億元的集成電路
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
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 號)、《財
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
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等規定,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65 納米(含)
或投資額超過 150 億元,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企業獲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
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政策條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2020 年
(含)起可按政策規定享受至期滿為止。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
填報“131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 150 億元的企業)”或“151 集成電路生產
企業(線寬小于 65 納米的企業)”,且 A107042 表選擇“延續適用原有優惠政策”的納
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28. 第 28 行“ 二 十八 、其 他” : 根據 相關 行次 計算 結果 填報 。 本行 =第
28.1+28.2+28.3+28.4+28.5+28.6 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報:
第 28.1 行“(一)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 年第 60 號)、《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
環境部關于落實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 年第
11 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第 28.2 行“(二)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的重點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
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
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 號)規定,對新片區內從事集成電路、
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相關產品(技術)業務,并開展實
質性生產或研發活動的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自設立之日起,5 年內減按 15%的稅率征
59
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第 28.3 行“(三)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
31 號)規定,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 15%的稅率
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 A100000 第 23 行計算的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第 28.4 行“(四)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
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做
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高技〔2021〕413 號)等規定,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可享受一系列企
業所得稅減免政策,本項為匯總項,納稅人應根據企業享受的具體政策情況在下列項目
中選擇一項填報:
第 28.4.1 行“1.線寬小于 28 納米(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國
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28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
業類型”填報“160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線寬小于 28 納米的企業)”,且 A107042 表選
擇“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第 28.4.2 行“2.線寬小于 65 納米(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國
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65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
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51 集成電路
生產企業(線寬小于 65 納米的企業)”,且 A107042 表選擇“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
的納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第 28.4.3 行“3.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 130 納米(含)且經營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
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
60
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40 集成
電路生產企業(線寬小于 130 納米的企業)”,且 A107042 表選擇“適用新出臺優惠政
策”的納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第 28.4.4 行“4.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
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
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240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且 A107042 表選擇“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
的納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第 28.4.5 行“5.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
電路設計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接續年度減按 10%
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250 集成電路
設計企業(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且 A107042 表選擇“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的
納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第 28.4.6 行“6.集成電路裝備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裝備
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
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600
集成電路裝備(含專用設備)企業”,且 A107042 表選擇“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的納
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第 28.4.7 行“7.集成電路材料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材料
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
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500
集成電路材料(含關鍵專用材料)企業”,且 A107042 表選擇“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
的納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第 28.4.8 行“8.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
路封裝、測試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
61
填報“400 集成電路封裝、測試(含封裝測試)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且 A107042 表
選擇“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第 28.4.9 行“9.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
業所得稅。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330 軟件企業(軟件企業)”,
且 A107042 表選擇“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第 28.4.10 行“10.重點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重點軟件企業,
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接續年度減按 10%稅率征收企業
所得稅。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340 軟件企業(重點軟件企
業)”,且 A107042 表選擇“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報本項,本行填報表 A107042
第 16 行金額。
第 28.5 行“(五)其他 1”:填報當年新出臺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需填報項目名稱、減免稅代碼及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第 28.6 行“(五)其他 2”: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
稅收優惠政策,需填報項目名稱、減免稅代碼及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29.第 29 行“二十九、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
優惠”:納稅人同時享受優惠稅率和所得項目減半情形下,在填報本表低稅率優惠時,
在本行填報所得項目按照優惠稅率減半計算多享受優惠的部分。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
護及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他專項優惠等所得額
應按法定稅率 25%減半征收,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
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重點軟件企業和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稅率政策,由
于申報表填報順序,按優惠稅率減半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部分,應對該部分金額進行調
整。計算公式如下:
A=需要進行疊加調整的減免所得稅優惠金額
62
B=A×[(減半項目所得×50%)÷(納稅調整后所得-所得減免)]
本行填報 A 和 B 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進行疊加調整的減免所得稅優惠金額為本表中第 1 行到第 28 行的優惠
金額,不包括免稅行次和第 21 行。
30.第 30 行“三十、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根
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
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
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2021 年第 18 號)等規定,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
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
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 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
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
標準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
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本行填報企業納稅年度終了時實際減免的增
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部分,在企
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的企業所得稅金額。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本行填報第 30.1+30.2 行的合計金額。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扣減企業所得稅、企業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
就業扣減企業所得稅,分別填報第 30.1 行、第 30.2 行。
31.第 31 行“三十一、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
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 號)等規定,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
起,在 3 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63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本行填
報企業納稅年度終了時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部分,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的企業所得稅金額。當年
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32.第 32 行“三十二、符合條件的公司型創投企業按照企業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
例減免企業所得稅(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____%)”: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
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
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3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
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
〔2021〕53 號)規定,符合條件的公司型創投企業按照企業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免
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企業所得稅免征額。
納稅人填報該行次時,需填報符合條件的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保留至小數點后
四位,并按百分數填報。
33.第 33 行“合計”:填報第 1+2+…+28-29+30+31+32 行的合計金額。
二、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 24 行=第 24.1+24.2+24.3+24.4 行。
2.第 28 行=第 28.1+28.2+28.3+28.4+28.5+28.6 行。
3.第 28.4 行=第 28.4.1+28.4.2+…+28.4.10 行。
4.第 30 行=第 30.1+30.2 行。
5.第 33 行=第 1+2+…+28-29+30+31+32 行。
(二)表間關系
1.第 2 行=表 A107041 第 31 行。
2.第 3 行=表 A107041 第 32 行。
3.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10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線
寬小于 0.8 微米(含)的企業)”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延續適用原
64
有優惠政策”時,本表第 6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4.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20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線
寬小于 0.25 微米的企業)”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延續適用原有優惠
政策”時,本表第 9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5.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30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
資額超過 80 億元的企業)”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延續適用原有優惠
政策”時,第 10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6.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240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
成電路設計企業)” 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延續適用原有優惠政策”
時,第 11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7.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330 軟件企業(軟件企業)”
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延續適用原有優惠政策”時,第 13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8.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40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線
寬小于 130 納米的企業)” 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延續適用原有優惠
政策”時,第 26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9.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31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
資額超過 150 億元的企業)” 或“151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線寬小于 65 納米的企業)”
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延續適用原有優惠政策”時,第 27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0.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60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線
寬小于 28 納米的企業)”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
時,第 28.4.1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1.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51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線
寬小于 65 納米的企業)”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
時,第 28.4.2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65
12.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140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線
寬小于 130 納米的企業)”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適用新出臺優惠政
策”時,第 28.4.3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3.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240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
成電路設計企業)”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時,
第 28.4.4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4.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250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重
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
時,第 28.4.5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5.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600 集成電路裝備(含專
用設備)企業”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時,第
28.4.6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6.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500 集成電路材料(含關
鍵專用材料)企業”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時,
第 28.4.7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7.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400 集成電路封裝、測試
(含封裝測試)企業”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
時,第 28.4.8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8.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330 軟件企業(軟件企業)””
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時,第 28.4.9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19.當表 A000000“208 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填報“340 軟件企業(重點軟件
企業)”且 A107042“選擇適用優惠政策”勾選“適用新出臺優惠政策”時,第 28.4.10
行=表 A107042 第 16 行。
20.第 33 行=表 A100000 第 26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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